有利于加快完善适应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市场和

作者:6686日期:2026-02-05浏览:来源:6686平台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健全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总体思路、实施路径和配套措施,是深化能源领域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统筹能源安全绿色经济的有效抓手,有利于促进煤电、气电、抽水蓄能、电网侧新型储能等调节性电源平稳有序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助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能源等领域价格改革。《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提出,健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价格政策,建立健全调节性资源价格机制。近年来我国推动燃煤发电、新能源发电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电能量价格,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反映煤电支撑调节价值,在保供应、促效率、助转型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通知》提出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是进一步深化能源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

  一是首次明确以调节性电源为实施对象。此前出台的煤电、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政策仅适用于单类电源。《通知》首次对调节性电源容量电价机制做了系统设计,在涵盖煤电、抽水蓄能机组并做好与现行容量电价政策衔接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展至气电、电网侧新型储能等调节性电源,从而可更好地发挥价格信号作用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支撑新能源发展目标实现。

  二是从“分类补偿”有序扩展至“同工同酬”。第一阶段分类完善煤电、气电、抽水蓄能、电网侧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不同类型电源容量电价标准分别确定。第二阶段有序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机组可靠提供的顶峰能力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反映不同机组顶峰贡献。新能源占比高、可靠容量需求大的地区,加快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在国家指导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电力市场建设情况适时通过容量市场等方式形成容量电价。

  三是注重发挥地方作用“因地制宜”实施。《通知》充分考虑各地新能源比重、电力供需关系、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情况差异,遵循在国家指导的原则下,地方根据《通知》相关要求制定具体政策,包括:煤电、气电、抽水蓄能、电网侧新型储能的具体容量电价水平;有序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时间、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可靠容量补偿机制与容量电价机制的具体衔接方式等。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持续提高新能源供给比重,推进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全面提升电力系统互补互济和安全韧性水平,科学布局抽水蓄能,大力发展新型储能,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

  《通知》提出分类完善容量电价,有序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可促进调节性电源平稳有序建设,为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保驾护航”,具体而言:

  一是分类完善容量电价机制。《通知》提出分类完善容量电价。煤电容量电价覆盖煤电固定成本的比例由目前多数地区的30%左右提高至不低于50%。允许各地建立气电容量电价机制。新开工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并分享参与电力市场获得的收益。符合条件的电网侧新型储能可通过容量电价获得容量电费收入。

  二是首次明确可靠容量补偿标准确定原则。《通知》明确可靠容量是机组在全年系统顶峰时段能够持续稳定供电的容量,要求各地科学测算电力系统可靠容量需求,有序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可靠容量补偿标准以市场边际机组在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不能回收的固定成本为基础制定。

  新能源大规模发展以前,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可实现各类电源投资成本回收(即市场价格高出变动成本的部分),在引导发电机组短期运行的同时,提供长期投资信号。但随着新能源比重持续提高,火电等调节性电源利用小时数下降,在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中固定成本回收不足风险显著加大,可能造成系统供电可靠性下降。从国际上看,作为改进高比例新能源市场设计的应对措施之一,不少国家和地区在电力市场中引入了发电容量机制,不同阶段具体方式不同,以保障发电容量充足可靠。

  因此,《通知》结合我国电力市场建设进展和电力供需关系特点,适应新能源比重持续提高要求,分类完善容量电价,首次明确可靠容量补偿标准确定原则及相关要求,有利于在市场化环境下稳定调节性电源投资预期,引导其合理投资运行,有力支撑新能源发展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

  如前所述,《通知》出台有利于促进调节性电源供给,为新能源比重持续提升和能源绿色转型提供安全保障。在此基础上,《通知》进一步统筹考虑电力供需关系、用户承受能力、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因素,着力构建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配置,确保能源安全绿色发展的经济性和可持续性。

  一是坚持对调节性电源激励与约束并重。在对调节性电源实施容量电价或可靠容量补偿机制予以激励的同时,《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容量电费考核,明确对调节性电源的考核要求;未能达到考核要求的机组,将被扣减容量电费或可靠容量补偿。从而,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计,促进调节性电源切实发挥支撑调节作用,确保电力用户获得与容量付费相匹配的可靠性保障。

  二是推动完善电力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随着煤电容量电价覆盖固定成本比例提高,《通知》提出各地可相应调整煤电中长期市场交易价格下限,适当降低煤电中长期合同电量固定价格签约比例,是对电量电价和容量电价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促进电能量市场价格和容量电价更好协同,避免电力用户重复负担。

  三是提出建立电价承受能力评估制度。《通知》要求各地开展电价承受能力评估,并将其作为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标准以及制定抽水蓄能等调节性电源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引导调节性电源合理投资运行。

  综合来看,《通知》明确了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完善容量电价、有序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思路、原则和措施,有利于加快完善适应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市场和价格机制,促进电力资源高效配置,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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