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江荣卿:我国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系列二“管辖

作者:6686日期:2026-02-14浏览:来源:6686平台

  

22. 江荣卿:我国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系列二“管辖豁免民事案件程序”:最高法《程序通知》深度解读与实务指南

  本报告的研究对象主要聚焦于马来西亚可持续能源发展局(Sustainable Energy Development Authority, SEDA)监管框架下的标准化可再生能源购电协议(Renewable Energy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REPPA)。该协议文本不仅确立了独立发电商(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 IPP)与分销持牌人即马来西亚国家能源公司(Tenaga Nasional Berhad, TNB)之间的电力买卖法律关系,更通过上网电价(Feed-in Tariff, FiT)机制构成了项目融资的核心增信基础。在分析方法上,本报告采取法律结构与现金流折现视角的双重审视,穿透协议表面的权利义务设置,深入剖析其背后的“机制—动作—后果”逻辑链条,特别是针对跨境投资中最为敏感的支付安全、调度风险及终止赔偿机制进行压力测试式的解读。

  马来西亚垃圾焚烧发电(Waste-to-Energy,WtE)项目的电力收入稳定性,首要依赖于“申报年可用量”(Declared Annual Availability, DAA)这一核心参数的设定。协议规定,项目公司必须在签署协议时向购电方提供DAA的详细数据,该数据直接决定了年度售电量的基准上限。这一机制要求投资人在项目前期必须结合垃圾热值、焚烧炉技术选型及历史运营数据,对电厂的年发电能力进行极高精度的测算,因为后续的超发或欠发均会触发价格调整或惩罚机制。

  在具体的电量消纳义务上,协议确立了购电方购买“计量可再生能源”的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制的“照单全收”,而是严格限定在DAA范围内。一旦项目实际发电量超过DAA,超出部分的电价结算逻辑将发生质变,这直接锁定了项目的收入上限,消除了通过技术改造大幅超发获利的投机空间,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基金支出的预算控制逻辑。

  协议项下的基础电价执行监管机构确定的上网电价,该价格在特许经营期内原则上保持固定,为项目融资模型提供了最基础的确定性输入。然而,协议同时内嵌了多种导致电价下调的触发机制,其中最具杀伤力的是“电网平价”条款。一旦监管机构认定该类可再生能源装置已实现电网平价,购电方支付的价格将不再是FiT费率,而是直接降级为“现行被替代成本”,即相当于传统化石燃料发电的边际成本,这将导致项目电力收入出现断崖式下跌。

  针对超发部分的定价,协议设计了双重“熔断”机制。当年度发电量超过DAA但未超过“最大计量可再生能源”(即DAA的110%)时,超发部分仅按较低的现行被替代成本结算;而当发电量进一步超过DAA的110%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监管机构批准,否则购电方甚至有权依据协议条款拒绝接受该部分电量,或者以极低的价格进行结算。这一阶梯式定价结构迫使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必须保持高度的产出稳定性,避免大幅偏离预设模型。

  并网接入点的界定直接划分了资产归属与风险转移的边界,协议明确规定电力交付的产权及灭失风险在“连接点”发生转移,这意味着连接点之前的所有传输损耗、设备故障风险均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同时,项目公司需自行承担互连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责任,并确保其技术参数严格符合《马来西亚半岛电网规范》中关于频率控制、电压控制及故障穿越能力的严苛要求。

  在调度与限电方面,尽管垃圾焚烧发电通常作为基荷电源运行,但协议赋予了购电方在特定情形下拒绝接受电力的广泛权利,包括电网紧急状态、配电网络限制以及必要的维护工作。虽然协议设定了“非归责于项目公司的未购买”的补偿公式,但若限电原因被归类为“超出购电方控制的电网限制”并经委员会核实,购电方可主张免责,这一条款为电网消纳风险留下了巨大的解释空间。

  违约责任方面,协议设定了极为严格的违约金制度,重点针对商业运营日延误与可用性不足两类违约行为。若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FiT启动日延误,通过宽限期后,项目公司需每日支付违约金,且隐性损失包括特许经营期的缩短。更为严厉的是针对DAA的考核,如果年度实际计量电量低于DAA的70%,项目公司需按照公式向购电方支付巨额赔偿,该公式以现行被替代成本为基数计算差额,实质上是对项目产能利用率设定的刚性底线。

  合同终止后的后果处理是整个协议中最为复杂的财务结算部分,直接关系到投资退出的安全垫。若因购电方违约导致终止,购买价格的计算引入了包含未偿债务及股本回报的代数公式。然而,该公式中包含了对已支付股息和资本回报的扣减,且明确规定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按零处理。这实际上设定了投资回报的封顶机制,并可能在项目运营后期因累计分红较多而导致终止补偿金仅能覆盖债务,股权价值归零。

  中方投资人首要需警惕原料供应与技术匹配的错配风险,由于马来西亚目前的源头垃圾分类尚不完善,垃圾含水率极高且热值波动剧烈,若焚烧炉技术选型无法适应低热值垃圾,将导致频繁需要添加辅助燃料或停机维护,进而触发可用性违约甚至协议终止。其次是终止补偿中的股权价值归零风险,终止赔偿公式采用“季度回报+发起人权益出资总额-发起人权益偿还额-留存金额”的逻辑,随着运营年限增加和分红累积,权益偿还额数值增大将导致股权补偿价值迅速递减,融资机构需注意劣后级债权或股权投资人在项目后期面临“颗粒无收”的极端局面。再者,需高度警惕电网限制导致的隐性照付不议豁免,TNB可依据“超出购电方控制的配电网络限制”条款拒绝收购电力且无需支付视同发电费,投资人需在尽调阶段对接入点的电网潮流与变电容量进行独立的技术核查。最后,法律变更成本的传导存在阻滞风险,电价调整需经部长批准,行政审批的拖延可能导致项目公司在垫资改造后长期处于现金流失血状态。

  从整体架构来看,马来西亚的标准化REPPA文本呈现出鲜明的“监管驱动型”特征,其条款设计在保护公用事业公司利益与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之间试图寻求平衡,但天平略向购电方倾斜。与国际成熟市场的IPP项目相比,其对于不可抗力期间的固定成本补偿机制较为缺失,且终止赔偿公式对股权投资人较为严苛,这反映了监管机构试图防止投资人获取超额暴利的政策导向。该协议文本在东南亚地区的电力市场中具有较高的代表性,体现了从政府主导向单一买方市场过渡时期的典型特征,中方投资人在介入此类项目时,不应仅依赖PPA文本本身,而应将其置于“特许经营协议+购电协议”的双重合同架构下进行综合风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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